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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副市长回应深圳出口被越南超越:正因为有成就 中低端产业才离你而去

  • 2025-12-12 14: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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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宫宜希(实习生)、刘融)。擅拿“东家”软件创业,离职员工被判侵权原标题:擅拿“东家”软件创业,离职员工被判侵权  一起备受关注的离职员工与原东家之间的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迎来二审判决。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北京合力亿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股份)及全资子公司合力亿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合力亿捷信息)起诉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容联七陌)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某彬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被告开发的呼叫中心软件(下称被诉侵权软件)侵犯了二原告对呼叫中心软件“整合移动互联网接入的云计算电子商务平台”(下称权利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驳回了二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二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据了解,蔡某彬曾长期供职二原告,并担任核心技术研发人员。  起诉同款软件  二原告致力于呼叫中心领域的技术创新与软件产品研发。2014年7月23日,其以著作权人身份就权利软件向国家版权局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于2015年1月9日获得登记证书。根据二原告2008年12月签订的《计算机软件使用排他许可合同》,双方互相排他性许可对方使用己方已有计算机软件或者未来产生的计算机软件。据此,合力亿捷股份就权利软件获得授权,并成为相关产品的主要提供商。  2015年,二原告发现,容联七陌在推销相关产品过程中宣称自己提供的软件是二原告软件,并优于二原告软件。二原告经技术途径确认,容联七陌在市场上推出的软件与权利软件高度相似。后经调查发现,容联七陌为原告前员工蔡某彬创立。二原告认为,蔡某彬曾担任公司技术总监且为权利软件的主要研发人员,能够完全掌握该软件的全部代码。为此,二原告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下称鉴定所)对权利软件的前端代码与经公证取得的被诉侵权软件中的前端代码进行比对。2016年1月12日,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软件代码的19个代码文件与被诉侵权软件的代码相同。此外,二原告还认为,容联七陌基于权利软件略作修改后的软件提供呼叫坐席服务,并在其官方网站以及其他移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使得原告的市场活动受到了干扰,其市场推广与价格策略影响到了二原告的软件与服务的品牌形象。  据此,2016年2月,二原告将容联七陌及蔡某彬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被告当庭否认  据了解,自2009年5月26日起,蔡某彬在合力金软(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合力亿捷信息)工作。期间,蔡某彬曾担任该公司技术总监,并基于合力亿捷股份的股权激励措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14年6月,蔡某彬从合力亿捷股份离职,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5月28日,蔡某彬创立容联七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等。  在被提起侵权诉讼后,二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由于双方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并有相关约定,该案实质是双方的竞业限制纠纷,而非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二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请求后,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17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二被告的上诉。随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呼叫中心业务是企业通信业务的下位概念,权利软件属于企业通信业务,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二原告同意蔡某彬在创业过程中使用其在工作中开发的企业通信业务类全部知识产权,其已获得原告许可使用,不构成侵权。此外,被诉侵权软件是参照原先工作的软件制作,虽其前端代码与原告的很相似,但对后端代码进行了大幅修改,相似度不超过10%等,与权利软件不构成实质相似。  两审认定侵权  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一进行了审理。  比如,在权利软件是否属于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合力亿捷股份许可给蔡某彬使用的“企业通信类业务全部知识产权”问题上,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呼叫中心业务与企业通信业务分属不同领域,权利软件应属呼叫中心业务,二原告没有将权利软件许可给蔡某彬使用的意图,权利软件并未包含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原告许可蔡某彬使用的“企业通信类业务全部知识产权”中。  在二被告是否构成对权利软件著作权的侵犯问题上,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法院对权利软件的后端代码与被诉侵权软件的后端代码比对结果,两款软件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代码行数均占有很高的比例,且二者在开发者及开发时间、注释内容等个性化信息存在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况,已经超出了巧合范畴。此外,蔡某彬曾在二原告处任职,有机会接触到原告所有的或者被许可使用的软件,而蔡某彬作为容联七陌的法定代表人,亦具有通过蔡某彬接触到权利软件的可能性,因此二被告的行为符合侵犯著作权的“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要件,侵犯了权利软件的复制权,容联七陌将权利软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侵犯了原告对权利软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判决后,二被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二被告的全部上诉请求。  该案二审判决后,合力亿捷股份相关负责人表示,自主创新是提升行业技术水平的关键,也是一条艰苦的道路,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方式换取短期的快速发展,既是对他人合法利益的损害,也破坏了行业正常的竞争秩序与环境,触犯了法律。相关从业者应尊重知识产权,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此外,该负责人建议,由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存在取证难和比对难等问题,研发者在软件研发过程中可特意设置不影响软件性能的代码,通过“埋雷”的方式,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取证和维权工作降低难度。(姜旭)(责编:林露、吕骞)。在京注册新公司承接投资 蔚来融资不停与亦庄国投(即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不到两个月,蔚来汽车便在北京亦庄注册成立了一家全新公司——蔚来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来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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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京东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申请流程、京东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京东公司及“京东”品牌获得荣誉情况等相关证据,其主张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未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京东公司称其名下已有“JD”商标在第9类及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京东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原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D”构成,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京东公司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该案情况不同,并非诉争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京东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对于京东公司提出的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商标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京东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京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责编:林露、吕骞)。“委员讲堂”第八期:凌友诗委员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全国政协办公厅制作的“委员讲堂”第八期节目,8月15日在全国政协官方网站等平台播出。本期节目由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荣誉研究员凌友诗主讲,主题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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