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其在招股说明书中就曾指出,公司每三年和加盟商签订《品牌特许经营合同》,但加盟商的人员、资金、财务、经营和管理均独立于公司,若加盟商的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的品牌经营宗旨,公司无法对加盟商及时进行管控,将对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这是一份责任“颗颗螺钉连着航天事业,道道工序维系民族尊严”。对于航天工程而言,安全、准确、可靠是永恒不变的主题。卫星发射入轨后,需在恶劣的空间环境中长期工作并且具有不可维修性等特点,这对卫星总装工艺提出了细上加细、严上加严、慎之又慎的要求。许国平充分体现了航天人“严慎细实”的精神,不管是多么简单的操作,他都会在干活前认真核校对图纸、操作时小心谨慎,总装完毕后多次检查。他将卫星的每一个部件、每一项操作都当作工艺品对待,对品质决不妥协。多年来凭其细致入微的观察、精益求精的态度、精湛高超的技术、迎难而上的钻研,许国平赢得了“疑难杂症克星”的美誉。他多次在系统试验、总装过程中将多项安全隐患、故障难题一一排除,保障了一项又一项型号任务的圆满完成。这是一种精神事实上,从一开始接手设计师交付的零件到组装完整的卫星产品,这些并不是卫星总装工作的全部。许国平表示,从组装好的产品完成各种地面试验,一直到它装到火箭上,甚至目送它上天,这都是他们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名党员,许国平总是战斗在最前线,坚持“永远在现场”。卫星发射前在火箭上进行不间断的充电作业,须在发射前30分钟内拔除脱插,并撤离塔架。火箭发射刻不容缓,一旦点火周边环境将变得十分危险,哪怕在不点火的情况下,燃料一旦有泄漏也会造成中毒。面对这一危险,许国平总是自告奋勇成为最后一批撤离人员,指挥大家有条不紊地完成撤离,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十几年来,许国平在技术上毫无保留,工作中通过“传、帮、带”培养出一批卫星总装的技术骨干、能工巧匠,提高了装配中心的整体技术,年轻人都亲切称呼他“队长”。默默奉献,追求卓越,这是许国平的真实写照。他既平凡又伟大,用双手练就精湛的技艺,“雕琢”出一个个飞天重器。他用实际行动将工匠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汗水和努力诠释了一颗温热的匠心。(记者钱培坚通讯员穆广慧)。国家出手,演艺圈会大地震吗? 环球时报总编辑胡锡进今天在微博上对此事进行评论。 而这一切的源头,恐怕要回到崔永元开撕范冰冰这件事上。 环环下午还推送过一篇崔永元的嘴,范冰冰的税,互撕的八卦在变味。
日媒如此评价:中国的提高水稻产量试验表明中国立志于粮食自给自足,这有利于全世界的粮食保障。
在简帛研究中,他参加或主持整理马王堆帛书、定县汉简、睡虎地秦简、清华简等多种珍贵材料,并将简帛学与学术史研究结合起来,取得众多的成果。
即便这样的时间只有一个假期的一半或三分之一,也为假期无处和难以安放的孩子提供了极好的机会。
中央气象台预计,今天西南地区大部、江南中南部、华南大部等地有小到中雨,西南地区东部和南部、华南北部和中部等地的局地有大雨或暴雨(100~120毫米),上述局部地区将伴有短时强降水等强对流天气。
在此之前,“IP+流量”从什么时候开始失灵,很难有人能给出准确答案。
“目前绝大多数白酒企业都采取经销商模式。
从培养青少年的静心、观察、分析、摹仿、创造、自信等综合能力的需要开发,让更多的人写好汉字,写好书法显得十分重要了,并由此作为我的职责所在。
”接下来的几日,他又详细记录了自己的读书心得,认识到自己“以前在国内所想的全是大差,毫无一事可以做标准的”。
这样的做法符合中国产业发展要求,为中国所独有,颇具中国特色,为中国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