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加快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融合协调发展。
从混改的层次上看,实施分层混改的试点中,民企先参与国企子公司、三级公司层面的混改多,参与国企集团公司层面的混改少。
责编:耿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原标题: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签署第62号局令,公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共二十二条,其内容涉及申请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及内容、办理备案手续的期限、申请备案应提交的文件以及不予备案的情形等。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备案。
”翁杰明在回答《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时介绍说,按照中央要求,商业类子企业尤其是新增企业原则上都得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卢传坚指出,首先国家层面重视程度尤为重要,在制定慢病管理中长期规划的时候,应该把银屑病纳入范畴,有利于为银屑病的患者提供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全程的关护;其次要给患者提供正规的治疗,提供医疗保障,也希望在调整医保目录的时候能够尽可能地纳入那些国际上先进的治疗药物例如刚才提到的一些前沿的生物制剂,让更多患者获益;第三要大力推进中西医结合。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历程,各民主党派的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各自有辉煌的历史、具有党派特色的人才队伍、有长期形成的参政议政品牌。
在台上,她的一首英文歌打动了不少听众。
目前,调控高压之下房企融资渠道全面受阻,包括银行贷款、房地产信托、境内外债券等全面收紧。
但是这一次,我直接在家长群里点名了。
2005年初,东方网专门抽调骨干力量组建了商务频道部,整合东方网的资源,对东方网平台上一些市场环境较好、专业化程度较高、业态比较成熟的频道进行了改造,引入专业的合作伙伴,进行商务化运作。 经过两年多的积极拓展,现在商务频道部所属的专业频道已达到18个,一半以上成功引进了商务合作伙伴,其中比较成功的有房产、旅游、教育、健康、IT、女人等频道。这些合作的频道大部分在短期内取得了不俗的市场业绩。 在合作模式上,借助东方网线上及线下的品牌影响力和强大媒体资源,东方网为客户提供了丰富的线上、线下产品供客户选择,既有频道的整体合作,还有栏目及活动的多种物超所值的套餐组合。
杭生红木在市场成立之初就入驻东阳红木家具市场,十年风雨同舟,一路同行!此次杭生旗下观象品牌入驻东阳红木家具市场(世贸大道599号)新中式馆,更是本着双方资源共享,互信双赢,共谋发展的合作原则,共同推动东阳红木企业快速成长,共同促进东阳新中式红木产业的蓬勃发展。(骆雅/文)(责编:张桂贵、孙红丽)。一家银行17个!app泛滥成手机“不能承受之重” 新华社北京8月14日电题:一家银行17个!app泛滥成手机“不能承受之重” 新华社记者张漫子 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app让一键出行、一键订餐、一键娱乐成为可能,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成为各行业争夺互联网赛道的一个发力点。 然而,随着用户对“一键get”越发依赖的同时,app大有泛滥之势:不仅让用户在app的海洋里找不着北,还因广告、能耗、重复建设等问题,成为用户“指尖上的负担”。 膨胀的app成手机“不能承受之重” “在银行开个户,多了10个app。”在外企工作的白领田原抱怨道。
据此,原商标局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京东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页及申请流程、京东公司基本情况及其名下商标信息、京东公司及“京东”品牌获得荣誉情况等相关证据,其主张引证商标被驳回注册申请后申请人未提出复审申请,引证商标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同时,京东公司称其名下已有“JD”商标在第9类及其他类别的商品上获准注册,“JD”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京东公司请求准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中国商标网显示,引证商标由常熟小紫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小紫逸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提电话、照相机、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经审查,原商标局决定驳回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小紫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并未申请复审。经审查,原商评委认为,引证商标经原商标局在注册程序予以驳回,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但是,诉争商标由英文字母“JD”构成,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识别为商标,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同时,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京东公司其他获准注册的商标与该案情况不同,并非诉争商标可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综上,原商评委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的复审决定。京东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同时,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驳回京东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京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关于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标志的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以及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该案中,诉争商标由未经设计的字母“J”和“D”组成,注册使用在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等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针对诉争商标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判断某一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时,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具体到该案,法院认为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或未体现诉争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来源,或未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或体现的多为对“京东”等商标的使用,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对于京东公司提出的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评审采取个案审查原则,商标注册制度本身由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即使获得初步审定,其后还有商标异议制度,获准注册的商标仍然面临着商标无效等制度的考验,而且部分案件中商标审查的结论可能还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商标审查受到其形成时间、形成环境、在案证据情况等多种条件影响,京东公司主张的其他商标的申请、审查、核准情况与该案没有必然关联性,不能成为该案的定案依据。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京东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京东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本报记者王国浩(责编:林露、吕骞)。“委员讲堂”第八期:凌友诗委员解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关联全国政协办公厅制作的“委员讲堂”第八期节目,8月15日在全国政协官方网站等平台播出。本期节目由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当代中国文化研究中心荣誉研究员凌友诗主讲,主题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沃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