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者们认为,滑板入奥意味着来自官方层面的认可和支持,将有利于滑板这项运动的规模化发展。要知道,国内目前滑板的设施和专业人才都很缺乏。究其原因,还是滑板的群众基础薄弱,难以像足球、篮球、乒乓球那样受大众欢迎,关注的人少,自然得到的经济支持就少。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职业滑手的收入来源主要分为商演、广告、赛事奖金等几部分,但这些收入都并不高,赛事奖金大多在千元、万元级别,与品牌签约的滑手相对来说会好一些,但毕竟是少数。 而入奥,意味着滑板将会借着奥运这股东风吹向国内,民间滑手们将有机会获得优质的资源,固定工资、医疗保险、教练资源以及出国集训锻炼的机会,相关赛事也会增多,滑板这一小众运动将会从幕后逐渐走向台前。 日本著名滑手西村碧莉此前曾在采访中表示,能够在这个年纪赶上滑板进入奥运会,是每位滑者的幸运。 在一片期待中,也有担忧的声音。 一些滑板爱好者认为,滑板一直以来就追求自由和独立,创造力和个人风格是滑板的“灵魂”,而奥运会更多的强调规则和纪律,滑板精神与奥运竞技之间存在相对的情况。一面是优质的福利保障,一面是严格的管理制度,这让很多滑手都陷入了两难的抉择。 国内著名职业滑板选手孙坤坤就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认为专业的运动员违背了滑板本身的自由,他不喜欢为了夺金牌而被每天指定练什么。 孙坤坤的想法其实就是国内部分滑手的心声。一旦受制于规则、分数,滑板的魅力或许就会大打折扣,也难以吸引那些向往自由的专业滑手。 已有十多年滑板经验的大禹对此表示,入奥对滑板的发展其实是有利的。 长久以来,滑板都被贴上了“叛逆”、“不务正业”的标签,而这次入奥意味着官方层面对滑板的认可,这将有利于滑板扭转大众的“刻板印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来参与这项运动。 “其实在入奥之前,我们就在致力于推广和宣传滑板文化,而有了入奥政策后,我们在推广滑板时将会更有底气。”大禹对记者表示。 究竟是奥运改变滑板,还是滑板会改变奥运,只能让时间告诉我们答案。 滑板难以大众化是有原因的。 从客观条件来说,虽然我国的滑板产业从器材设备、鞋履服饰到赛事、培训等已经具备一条较为清晰的产业链,但仍然处于初级状态。新华网体育查阅到,目前国内一线体育用品公司涉足滑板产业的只有安踏体育,还是因为其刚完成收购的亚玛芬体育拥有相关品牌。 在场地方面,目前国内滑板运动场地资源稀缺,而现有一些大型场地设计则不适于初级爱好者使用,例如造价4000万的SMP公园,其内部的碗型区域深达3米,新手无法在此练习。 在赛事方面,国内品牌赛事较少,现有赛事的关注度也不够。由于对滑板运动缺少普及,大众对滑板的欣赏大多停留在“看热闹”的阶段,难以形成长期的、可持续的经济支持,令赛事运营陷入困境。 人才基础薄弱、专业机构不足也是一大问题。据大禹介绍,仅以成都为例,称得上专业的滑板机构寥寥,一方面,滑板运动行业的管理人才缺位,很多滑板行业的老板自己并不懂滑板运动;另一方面,滑板运动因其危险性高、普及性低的特点,专业教练人才稀缺。 生活在西北三线城市的滑板爱好者薇子(化名)于去年开始接触滑板,由于所处的城市专业培训机构太少,她选择了自己在网站上找视频教学来练,没有专业教练的指导,薇子经常会受伤。 “一个招有时候要死磕半个月才练出来,经常会摔,而且摔得很严重。” 薇子认为这跟城市的发达程度也有关系,越是小城市对滑板运动的包容性就越低,滑板机构也难以维持。 而从内部发展来说,滑板运动自身其实也带有一些并不适合大众化的因素。 “滑板圈内部其实也有‘鄙视链’,双翘作为滑板最开始的模型,招式多、难度高,容易出‘大神’,而长板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容易出现‘板混儿’,所以是被鄙视的一环。” 薇子口中的“板混儿”就是指没有耐心和毅力的新手,他们往往并不刻苦训练,只是将滑板作为自己发朋友圈时的道具。 资深滑手对“板混儿”的鄙视已成圈内常态,但当一项小众运动被推向台前,极有可能会引发一轮跟风学习的热潮,这是小众走向大众难以避免的一环。滑板若想大众化,专业滑手与业余滑手之间能否和睦共存非常重要。 而从政府层面来说,加大对滑板运动的支持和投入也是必要之举。场地有了,装备好了,赛事多了,滑板的吸引力也将日益增加。 谈及对滑板未来发展的看法,大禹表示,希望国家能够重视青训。 国外顶尖职业滑手通常从5-10岁开始接触滑板,每天可以玩10小时以上;而国内普通职业滑手大部分都是13岁以后开始接触,更多的业余滑手是大学以后才开始学滑板。 “年龄越小,接受程度就越高,越容易练出成绩。”刚刚升级做爸爸的大禹表示,自己已经决定亲自培养儿子对滑板的兴趣,让他抓住练习滑板的黄金时期,将来争取为国争光。 “现在来学滑板的小孩子越来越多了,我相信入奥后滑板的发展会更好。”大禹充满信心。《近现代书法研究大系》出版高层论坛举行 本报电(李娟)《近现代书法研究大系》出版高层论坛日前在西安举行。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书协副主席陈振濂,中国书协理事、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叶培贵等10余位书法理论家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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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长期使用落后产能违法违规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改革委令2011第9号)明确规定,“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水泥机立窑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明确要求全部淘汰)。调查发现,永年水泥厂采用的Φ×11mJT窑属于水泥机立窑的一种,实际水泥熟料最大生产能力为400吨/日,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但是该企业一直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于不顾,自2012年3月建成以来,长期违法违规生产。
编辑:王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两周年|||2016年10月15日,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两周年。
著作权人的通知和互联网内容提供者的反通知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规定内容的,视为未发出。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责编:林露、吕骞)。方丽娜:异军突起的欧华作家(海外华文作家研究) 2010年的一天,远在美国南部的我打开了北京寄来的《文艺报》,其中有个版面叫“文学院”,专门介绍鲁迅文学院的作家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