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加强政府立法保障,合理运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成立法治保障专项工作小组,深入开展自贸试验区涉法基础性研究,初步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自贸试验区政策体系,实现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以改革深化和健全法治的良性互动。
张叶霞表示,下一阶段预计还会有更多清退名单、指引发布,监管将引导绝大多数机构通过主动清盘、停业退出或转型发展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网贷平台退出速度将加快。
一到日月湾,酷爱冲浪的小马便迫不及待地抱起冲浪板奔向大海。是澳大利亚黄金海岸的浪头更汹涌,还是万宁城的海水更澄蓝呢……在兴隆植物园里,品一品回味甘醇的苦丁茶,体验用当地可可制作巧克力,关于这座城市的记忆,一定也是浓厚香甜的吧!(责编:王泉骄、雪萌)。贸易冲突正严重损害世界经济 德国智库—— 据新华社柏林8月12日电(张雨花)德国智库伊弗经济研究所12日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今年第三季度,世界经济“阴云密布”,贸易冲突加剧正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不利影响。 报告显示,当季世界经济景气指数从上季度的负点大幅下降至负点,其他两个重要分项指标现状指数和商业预期指数也都显著下降。报告指出,世界各地的经济环境都在恶化。 伊弗经济研究所所长克莱门斯·菲斯特在报告中说,贸易冲突加剧正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棚户区改造这项“暖心工程”有效改善困难群众住房条件。
实效不仅贯穿整场培训,更贯穿在整个境外安全工作。
座谈会上,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民盟中央主席丁仲礼、民建中央主席郝明金、民进中央主席蔡达峰、农工党中央主席陈竺、致公党中央主席万钢、九三学社中央主席武维华、台盟中央主席苏辉、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无党派人士代表李稻葵先后发言。
中国年轻人看到国内更多提升和赚钱的机遇,人才流失已放缓甚至逆转。
(责编:史雅乔、刘然)。张哲拟任北京市委部门管理的副局级机关副职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据北京组工网消息,张哲拟任北京市委部门管理的副局级机关副职。具体如下:为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进一步扩大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把干部选好、选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现对以下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张哲,男,汉族,1984年8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现任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拟任市委部门管理的副局级机关副职。公示时间:2019年8月14日至8月21日。
这是什么活动?本次评选活动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中国网络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主办,人民网、中国青年网、光明网、中国新闻网、环球网承办,电子科技大学提供技术支持。今年的主题是“网聚正能量追梦新时代”,评选项目分为“百名网络正能量榜样”“百篇网络正能量文字作品”“百部网络正能量动漫音视频作品”“百幅网络正能量图片”“百项网络正能量专题活动”。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里的“量身定制”,首先针对的是互联网平台经济和交通运输新业态具有的特点——网约车是交通运输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和发展新动能,对优化交通运输资源配置、拓展交通运输消费和增加就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网约车发展方向基本能“看得准”,并形成了较好发展势头,应当按照国办《指导意见》的要求,量身定制适当的网约车监管模式,避免用老办法管理新业态。这里的“量身定制”,其次针对的是一些地方对网约车实行“强监管”,导致准入门槛太高、合规化太难的现状。
进入高等教育普及化后,更应重视人才质量培养,而不是获得学历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