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机器人已逐步渗入自动化程度较低行业,并有望为更多细分子行业解决劳动力紧张的问题。
据了解,柯、郭、王三人对于何时会面尚未有共识,但确实希望三个人都好好坐下来谈一谈,为了杜绝外界密室会议的联想,再加上会面也没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因此三方都希望能够朝向在公开行程中碰面,三方幕僚已展开协商。
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厨电等超过30个品类已经带上智能标签。 据苏宁大数据,截至2019年6月,智能电视比例已接近100%,苏宁智能电视增长67%;空调智能化率超过40%,美的、格力、奥克斯位居悟空榜前三。全智能小Biu空调上市以来,3个月销量突破36万套,在智能空调品牌销售中表现突出;智能冰箱产品在苏宁渠道的销售占比超35%;饮水机等水家电智能化率达30%;电蒸箱、净水器等产品智能化率较高,高于80%。 2019年6月,苏宁发布Biu+生态战略,推进智能家居产品向系统化、生态化发展。
克服基层形式主义,政绩观要切实端正。
希望通过基地汇聚资源、资金、人才,并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的青创基地对接,推动建设两岸暨港澳青年事业合作发展的平台。
这一趋势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进一步明显,德国《每日镜报》网站2016年的文章说,相对于金牌,中国运动员在里约所表现出的令人耳目一新的个性引起了更大的关注。
目前,龙井市有关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对海啸池娱乐设施进行停业整顿,事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留学生赴英学经济学?英媒推荐这十所高校 在学习经济学的过程中,你将了解到如何解决复杂问题、制定方案,并运用经济学理论理解现实世界。
然而,某些有心人士却鼓吹什么“违法达义”,标榜用违法手段实现个人或团队利益诉求的合理性。
8月1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活动发起人处了解到,此次活动的钱款来源于村民捐款,共计万元,奖金已经在活动现场以现金形式发放。发起人称,参与捐款的村民希望通过微薄的力量鼓励学生好好读书。
浙江省农作物受灾面积万公顷,绝收约万公顷,因灾倒损房屋万间,直接经济损失亿余元。自“利奇马”登陆后,截至8月10日16时,浙江全省(不含宁波)各财险公司共接到因台风“利奇马”报损亿元。
调查中发现,在呼兰区有以鑫玛集团董事长杨宏为首的黑恶势力在此盘踞多年,许多行业都被其垄断,涉及交通运输、房地产开发、热力煤气行业,甚至连废品回收、丧葬用品等都被他们垄断。 有群众反映,呼兰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将300多万元政府资金拨付给鑫玛集团。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