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第十七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第二十一条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瞄准万亿新市场,政治局会议为何关注这一领域? 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释放多个重磅信号。会议提出,稳定制造业,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停车场、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等补短板工程,加快推进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城市停车场”作为“新基建”的重要内容,首次被提及。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作弊入刑,震慑考试作弊的适时之举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对考试作弊的处罚力度始终比较有限,其具体处罚大多止于取消考试成绩,剥夺考试资格和交由有关单位予以处分上,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尽管这些数据需要进一步确认,但世界气象组织表示,由于2016年7月发生了强烈的厄尔尼诺变暖事件,而2019年没有出现厄尔尼诺,因此这些数据特别重要。今年7月的显著特点是热浪遍布全球很多地方。
对双丸子头,被时尚界誉为“人间芭比”的LISA就异常偏爱这款发型——其实,这确实非常适合走活泼灵动风的女孩,两个小丸子往脑袋上一搁十分甜美。
“帮扶不仅能帮助对方解决实际困难,还是一次向基层学习的机会,让我们充分认清油田大势,了解自身的不足,进一步增强机关主动服务意识、推动机关作风转变。
类似的艺术改造还有一些。
可以说,一个人只有不矜不伐、不骄不躁,学品才靠得住,人品才立得稳。 现实中,“不懂装懂”大有人在。有人虚荣心作祟,不懂犟着脖子说懂,不会硬着头皮说会,生怕没了面子,明明对事物一知半解却装作完全了解,仅是一家之言就自诩为名家之论;也有人落入官僚主义窠臼,认为学识随官职“水涨船高”,级别上去了自然什么都懂了。“不懂装懂”,照见不严不实之风、浮躁浮夸心态,不仅给自己的形象丢分,一些乱指挥、瞎比划问题甚至会耽误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伪学不若真知,是真知才经得起实践的检验。与其装懂卖弄,不如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把那些知识空白、经验盲区、能力弱项一一填补起来。巧诈不如拙诚,虚心好学、不耻下问才是一个党员干部的“标配”。学识“虚胖”、学风“注水”,越早改掉越好。 反对“不懂装懂”,另一个极端也值得警惕,那就是“懂装不懂”。有人怕担责任装不懂,遇到矛盾问题时明明有能力解决,却该出手时不出手;有的心胸狭隘装不懂,把特长当作个人进步的“法宝”,涉及个人利益时“懂”,涉及集体利益时“装”;还有人居心不良,明明知道决策有问题却看破不说破,明明对各项规章制度心知肚明却假意不知、故意突破底线……如果说“不懂装懂”者是缺少虚怀若谷的谦卑之心,那么“懂装不懂”者缺的则是一颗忠诚老实的敬畏之心、干事创业的责任之心。揣着明白装糊涂,不严不实问题更严重、更恶劣,理当严厉查摆纠正。 习近平总书记曾告诫领导干部,“懂就是懂,不懂就是不懂;懂了的就努力创造条件去做,不懂的就要抓紧学习研究弄懂,来不得半点含糊”。作为领导干部,既要反对“不懂装懂”,坦诚对待自己的知识存量,增强危机意识,加快知识更新,避免少知而迷、无知而乱,努力成为一专多能的高素质干部;更要反对“懂装不懂”,坚决摒弃不严不实、不精不诚问题,自觉站在事业发展的大局考虑问题,勇于挑最重的担子,敢于担责担险。 《道德经》说:“是以大丈夫处其厚,不居其薄;处其实,不居其华。
澳大利亚等国不开心的表情真是充满了戏剧性。
“道”与“术”相融合才能最大程度提升高校思政课的实效性。
要构建积极正面的国家形象,一个现代包容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当代中国形象在影视海外传播中是不应“缺席”的。
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便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情怀,主张和平共处、求同存异,追求美美与共、天下大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