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针对发现的一些问题给中共中央建议: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目标,制定规划;二是开展文化“走出去”基础性工程;三是畅通交流渠道,充分发挥民间组织推进文化“走出去”的作用;四是加强文化“走出去”能力建设,增强国际竞争力;五是发挥我国中医药文化优势,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文化“走出去”;最后,是进一步发挥华人华侨推动文化“走出去”的作用。
《中国日报》发布了一段视频,显示11日在尖沙咀有暴徒使用疑似美军M320榴弹发射器的武器攻击警方。
对于长期吸烟、酗酒等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群,则更需要关注血脂指标、适当调脂,并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责编:陈羽、黄子娟)。李宇春吴青峰田馥甄等齐聚 致敬青春榜样原标题:《青春芒果夜》张广军王烈福现身致敬青春榜样芒果TV年度盛会《青春芒果夜》已于7月27日圆满结束,本次晚会以“打卡”为主题,释放出全新的“芒果星球”概念。
双方已结成140对友好城市和友好省州。
记者发现,就美军近来发生的这一系列丑闻,美国媒体的相关报道多数较为简短,且基本以转述美军发布的相关信息为主,这同其他丑闻发生后,媒体纷纷深挖内幕的情况有所不同。
”某保健食品企业法务部相关负责人指出,要监管违规刷医保卡的行为,可以有很多方式,比如分区摆放、安装监控、检查刷卡记录、有奖举报等,上述“一刀切”式的监管,涉嫌滥用职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不利于经济发展。
”通过做笔记,周恩来把书本知识、阅读感悟进行了梳理,对社会上的各种流行思潮进行了更加理性地分析,进一步深化了自己新的思想认知,达到了“想新”“求新”“做新”的目的。
鲜叠海鲜面馆是其中一家餐饮店,店主胡先生说:“以前我们店用的是一台小型油水分离器,放在厨房,隔三差五要自己清掏,麻烦不说,室内还不时发出异味。
作为一个人民公仆,陕北高原是我的根,因为这里培养出了我不变的信念:要为人民做实事! 这一路,他走得坚定而扎实。
让更多智慧、更多力量汇聚在安龙这片土地上,不断推动安龙持续健康发展,是民进人不变的初心。中国记协追授周泉泉同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 据新华社北京7月31日电(记者王思北)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31日追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周泉泉同志“全国优秀新闻工作者”荣誉称号,号召广大新闻工作者学习她的先进事迹。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