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赵魏最喜欢的是扯面和臊子面,用一个大海碗,最多一次他吃了一碗半,“饰演元载的余皑磊,一次可以吃三碗,而且是在吃完晚饭后,再来组里吃的。
其行为,罔顾法纪,令人发指,是可忍孰不可忍。
本次赛事除了经典流行项目以外,还加入VR无人机与机器人两项表演项目,希望为电子竞技的发展带来更多启发。
结果显示智能门锁在IC卡解锁、指纹解锁等方面存在问题较多。
另外,学习和使用电子产品时,姿势不正确也容易伤害孩子视力”。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直面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人生一串》是这么描述弯葱的:“在老汤里调味?不,不!弯葱已经厌倦了匪兵乙这种龙套角色,如此偶然又命中注定,对弯葱和肥肠来说,这是它们要抓住味蕾、扼住命运、成为主角始料未及的相逢。” 让两位导演非常得意的是,两季中的文案现在被很多烧烤店引用。张岳明曾在主打老北京口味的一家北京串店看到墙上写着:“吃我们家的串,心里的那点冰碴子都化了。”有的烧烤店菜单还模仿第一季的分集:“无肉不欢”全是肉串,“来点解药”全是素菜。 这种写稿风格始于《人生一串》第一季拍摄前的调研,当时两人分别为《人生一串》的公众号写稿,每篇2000到3000字,记录烧烤店的特色以及老板们的故事。 选店 拒绝过强的商业诉求 味道之外还有两个标准 到了第二季,《人生一串》成了金字招牌。陈英杰收到了很多毛遂自荐的店铺,但无一例外,都被他拒绝了。“商业诉求过于强的话,首先我们就是排斥的。另外就是,这样的人很容易在镜头面前表现出种种不自然,这违背了纪录片的真实性。” 到底什么样的店才能入《人生一串》的法眼?味道之外,摄制组还有两个标准: 第一,气氛。张岳明以铁岭举例,开始选出了9家,一路吃下来味道都不错,但最后入选的只有第9家,因为前8家装修都很时尚,只有第9家,铺着大炕,食客进门上炕,喝着酒撸着串,才有地方特色。 第二,老板。拍沈阳的烤鸡架,张岳明备选了两家店。两家店考察下来,张岳明觉得还是对斌哥家的店有感觉。“我看当时他发的两条朋友圈,一条是下雨天,斌哥顶着一个小铁盆自拍,配文是:‘老天,你就玩我吧!’另一条是斌哥回家路上,一条流浪狗一直跟着他,直到上楼。”张岳明微信里加了很多烧烤店老板,很多老板的朋友圈只是广告,“今天大酬宾、明天打折这样的消息”,张岳明觉得那是买卖,不是人生,而斌哥属于对人生有标准的人。 情义 两季建了俩老板群 有时切磋烧烤业务 两季《人生一串》改变了许多烧烤店的命运,第一季的店普遍生意好了,有的小摊变店面了,有的则是小店变大店了,茄子妹还有了孩子。第二季把这些变化剪进了片头,给惦记他们的观众一个交代。 实际上,两季《人生一串》的拍摄中,摄制组和烧烤店老板之间一直没断了联系。他们还各自组建了一个微信群,第一季的老板群叫“人生一串兄弟连”,第二季则叫“串2主角集中营”。陈英杰曾试图让两个群合并,结果谁都不答应。“第一季说不行,我们第一季的要在一起,他们(第二季)在一起。其实老板们都没见过面,只是在屏幕上、在影像里相遇了,但是现在他们感觉自己是一个团体,大家很熟悉一样。” 两个群也保持了烧烤店的本色,白天没人互动,大家都是晚上精神。“比如说谁的节目播了,尤其在播出期间就互相聊一聊。有的烤特殊的某种食材,他们还互相交流一下,用的什么手法,选的什么辣椒。”到后来,聊业务的都改成私聊了,大群主要是老板们发个小红包,给自己或者亲戚拉个票用。没错,这很符合中国人的日常。 (文/祖薇实习生宋豆豆统筹/满羿)(责编:刘婧婷、丁涛)。专访:“中国探索的发展之路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学习”——访厄瓜多尔外长瓦伦西亚 新华社基多8月14日电专访:“中国探索的发展之路值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借鉴和学习”——访厄瓜多尔外长瓦伦西亚 新华社记者郝云甫 厄瓜多尔外长何塞·瓦伦西亚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高度评价新中国成立70年来各领域取得的巨大成就。
第三句是要润物细无声。
柑橘不是某一种水果,而是一类水果的总称,包括橘、柚、柑、橙、柠檬等,颜色由黄色到橙色到橙红色不等。营养价值柑橘类水果的营养成分及含量大体上差不多,是含维生素C和胡萝卜素丰富的代表性食物,平均每100克柑橘中含有胡萝卜素890微克,维生素C28毫克。
香港警方在声明中表示,“对他们造成身心伤害”“会积极对案件作出深入调查,不会放过任何线索,务必将施袭者绳之于法”。
各级组织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管理公务员工作职责,各级机关要履行好公务员管理主体责任,努力开创公务员工作新局面。大学毕业生付房租 入职三年可用公积金原标题:大学毕业生付房租入职三年可用公积金 记者13日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获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新就业大学生,可在入职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在一份《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做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明确了四类人群可以以租房为由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一类,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职工家庭,通过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登记备案租房的,可以按季以租金实际发生额为限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类,中央国家机关派驻贫困地区参加脱贫攻坚工作的人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扶贫地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