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虽然意见不一,但大部分网友都对外卖小哥和快递员小哥持有敬意。在极端天气下讨论要不要点外卖、收寄快递,以及外卖小哥、快递小哥该不该上岗等问题,已经不是头一次。只不过这次台风猛烈,危险性陡增,甚至有外卖小哥淌水触电身亡,所以更引发人们对户外劳动者的担忧。
(七)负责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的管理、审查、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工会组织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有关制度和规定;负责对工会兴办职工劳动福利事业的指导、协调工作。
此次明确执法细节情形后,警方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推进“蓝天”行动加力加速,需要进一步树牢宗旨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中国迈入5G时代的铿锵步伐正不断激发人们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无尽想象与充足信心。
为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财政补助、土地优先供应、信贷扶持、税费减免等支持政策,大力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统筹推进住房保障工作。
原来,比亚迪的英文名BYD的含义是“成就你的梦想”(buildyourdreams)。
如此混淆是非、颠倒黑白,怎能不天怒人怨!?香港反对派历来把新闻自由言论自由挂在嘴边,但环球网记者的遭遇揭穿了他们的真面目:这种自由只给同声同气的媒体,发出不同声音的媒体是无福消受这种自由的,甚至一言不合就暴力相加。反修例风波以来,无理阻挠正常采访、网络起底记者资料、殴打立场不同的记者、甚至恐吓祸必及妻儿……激进反对派一边大肆打压不同意见媒体,制造媒体界黑色恐怖,一边竭力鼓吹违法达义暴力才能解决问题,煽动蛊惑香港年轻人走上违法犯罪之路,企图用舆论裹挟香港市民卷入政治纷争,激化社会矛盾。一言以蔽之,他们就是要以新闻自由之名,行反中乱港之实。
根据文化产品包含的内容,可将文化产品大致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以“声、图、文”为信息表现形式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这种内容可以物化在信息的物理载体(如图书、光盘)中,也可以是通过特定的生产手段直接展现在消费者面前,例如广播电视服务或文化演出服务等;第二种是非“声、图、文”信息表现形式的物质实体(条件6),这种产品主要是通过物质实体的内容和形式来展现文化内涵,例如文化产品的衍生品等;第三种是以非“声、图、文”表现形式存在的、依赖于消费过程的无形文化产品即文化服务(条件7)。我们将以上特征进行了编码,转化成文化产业的7个构成条件。但并不是说,只有满足这7个构成条件的产业才是文化产业。这些条件并非全是必要条件,不同条件的组合代表了不同类别的文化产业。发力创新,当老字号开始“跨界”资料图片来源于网络对此,不少老字号经营者以及行业协会人员都曾公开为老字号在当下的发展支招儿。
2003年,因为在“非典”期间所做的系列报道而为大家广泛接受。
蔬菜批发商苏先生:豆角要缺,估计再过十天,豆角怎么也得上涨到每斤元到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