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倒勾2022世界杯【安全稳定,玩家首选】
据商务大数据监测,上半年全国农村网络零售额达亿元,同比增长%,增速高于全国个百分点。
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首先,理想信念是力量之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信仰、信念、信心,任何时候都至关重要。小到一个人、一个集体,大到一个政党、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要有信仰、信念、信心,就会愈挫愈奋、愈战愈勇,否则就会不战自败、不打自垮”。
当日,浙江省宁波供电公司在宁波杭州湾新区建成人机协同智能巡检示范区,并成功通过无人机及巡线机器人自主巡视输电线路运行测试。 杭湾智能巡检示范区涉及4座220千伏和1座110千伏变电站,安装5座无人机机巢,规划建成13条无人机自主巡检航线,覆盖公里、760基杆塔的输电线路,实现“后台远程控制、前端自主巡检”;针对限飞区和禁飞区,智能巡检示范区内配备了巡线机器人,可在高压线路地线上行走,通过搭载的可见光摄像机、红外热像仪、激光雷达等设备,实现对高压线路各部位自主巡检。
2019-08-1314:51乘网约车加收空调费看似小事,但也反映出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管理问题。
以2017年为例,牛栏山酒厂白酒业务原料总采购额约为亿元,较上年增长%,主要系白酒产量增加所致。
养老院工作人员处置、控制初期火灾时,必须第一时间向消防部门报警,一秒钟也不准延误。
“进一步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是下一步稳投资的关键。
探访2社区居委会 无人回收居委会药箱“消失” 有的小区没有红色有害垃圾桶,居民家里的过期药如何处理?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部分区在社区居委会设置了过期药回收箱,但居民在网上无法查询回收点位,甚至有些食药所也不掌握点位信息。
”马振岗回忆说,“经历了130多年的沧桑岁月,‘东方之珠’终于回到祖国怀抱,每个中国人都为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感到自豪。
二是规范了行政行为。比如,四川省成都市对保留的证明事项,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明确办理用途及法律依据,并主动在门户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同步公布。 三是深化了智慧政府建设。比如,上海市制定《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实行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身份认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多源实名认证渠道,实现一次认证、全网通办。 四是优化了行政管理方式。比如,广东省公安机关228项民生服务事项上线“粤省事”公共服务平台,群众填写数据减少了%,报送材料数量减少了%,跑动次数减少了%,有162项实现了“零跑动”。 刘振宇表示,关于取消证明后的替代做法问题,这次证明事项清理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对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对不能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方式办理。+1。全球青少年机器人“玩家”山城论剑 ▲选手组装机器人 第19届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暨2019世界青少年机器人邀请赛昨天在重庆南坪国际会展中心隆重开幕。
长期来看,只要资产不出问题,对客户影响不大。
”付亮说。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