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团队估算,以美国为例,用植物性食品代替肉类,每年可以使国家节约2900万公顷左右的耕地、30亿千克的氮肥,并且减少2800亿千克的二氧化碳排放;食物相关用水则预计将增加15%。
建议消费者网购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促销活动的规则,留存促销活动的截图以及商家作出承诺的截图等; 4、消费者在互联网买菜平台购买生鲜、食品、急需物品,尽量避开购买高峰期,并且了解发货时间和大致的物流时间,快递务必“先验货再签收”,遇到商品破损、腐烂、货不对板情况,可拒收快件。
群众的安居乐业,离不开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
”二人碰到撒星桩就用锯子锯断,最后竟然到达了郢,交付了情报。
在亏损的7家企业中,除了游戏收入下降的因素外,造成利润下降的原因还包括,第一,部分企业出现大幅商誉减值,如聚力文化因为商誉减值导致亏损;第二,买量市场竞争加剧,提升了买量成本,降低了部分企业的利润率,进而拉低了主要上市游戏企业整体的净利润率。
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9日称,特朗普与美国情报界积怨已久,这次仅提前一星期宣布戈登辞职,很可能意味着他要把本应远离政治的情报界拉进党派斗争的泥潭。
(责编:赵超、毕磊)。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 《“一带一路”手册》新书发布会暨“一带一路”倡议研讨会在英国剑桥大学举行牛津大学牛津全球与地区研究学院马修斯·麦克科特尼(MatthewMcCartney)教授从巴基斯坦的视角探究了中巴经济走廊的比较优势,麦克科特尼表示,中国“一带一路”倡议蕴含长远发展理念,巴基斯坦将从这一经验分享中获益匪浅。英国剑桥大学耶稣学院中国中心博士后研究助理泰亚布·萨法达(TayyabSafdar)表示,一带一路是中国参与全球化的解决方案。中巴经济走廊是一带一路沿线唯一的双边经济走廊,意义重大。
中国联通初步计划,面对消费者市场的5G收费模式与4G产品既有承接又有创新,流量是其中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并根据5G业务的技术特点研究新的计费模式。
每次到楼道口,还未进家门,就能看见橘黄色灯光,心里特别暖。
■艰难时刻更需良性关系 做大做强提高抗风险能力 两家企业走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实属迫于无奈。
2004年2月起分管学院全日制高复班工作后,多次代表学院到上海教育电视台做关于高复的访谈节目,2010年6月28日应上海电视台新闻频道“夜线约见”栏目的邀请谈高复,2011年6月30日应上海教育电视台“胡杨时间”栏目的邀请,以高复专家的身份谈高复。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