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廖某系重庆人,在某大厦做保洁。案发当天下午,廖某与丈夫徐某因感情纠纷在单位附近发生争执。徐某在询问笔录中提到,他让廖某回家,但廖某不同意,他抢了廖某的手机。半个小时后,廖某的表弟开车到单位找廖某,两人发生厮打,徐某再次劝告廖某回家。 法庭上,廖某称当时自己脑袋不清楚,直接上了车发动想要快点离开他们两个人,自己回家。廖某说我也不知道开了多久,只知道车就不走了。在询问笔录中,廖某提到当时只觉得浑身疼,后来就被警察带走了。 开庭后,廖某数次流泪。说起自己去世的父亲和求学的儿女她更是一度哽咽到说不出话。廖某哭诉自己因生活压力太大与丈夫经常发生争吵,对于被撞的车辆,她没有想害人的心,希望法庭从轻宣判,能够让她早日回家。 审判长规劝廖某,出去以后做事要好好想想,不要不计后果,要多为孩子和家庭考虑。公诉人也提醒,驾驶机动车时应保持理性心态,这不仅涉及到自己安全,也涉及到其他人民群众的安全。 文/北京青年报见习记者梁婷 摄影/北京青年报见习记者梁婷。【8点见】香港机场管理局取得法庭临时禁制令 机场秩序基本恢复原标题: 每天8点,央视网为您梳理24小时内发生在咱们身边的大小事儿。 【聚焦】 ●香港机场管理局取得法庭临时禁制令,机场秩序基本恢复。
很多父母都鼓励孩子享受比赛过程。
作者丰富的理工科知识储备和对时代的细腻观察为小说构建了写实的时代舞台。
LCD中文全称为“液态晶体显示屏幕”,这种材料介于固态与液态之间,本身是不发光的,要借助于LED光源的背光支持。
展厅内,一件件佳作描绘出新时代崭新的军队面貌与科技成就,让人振奋。
周恩来总理对电报大楼的建设十分关心。1959年3月15日,周总理与董必武、贺龙、李富春、李先念等中央领导一起视察了电报大楼。他到机房里,到工位旁,到电信职工中间,从生产车间到顶层钟楼,在电报大楼待了一整天。 最初,电报大楼的塔钟全天整点报时,周总理考虑到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问题,要求对塔钟报时的时间进行调整,每天7点至22点报时,夜间至清晨不报时。 电报大楼落成前,整点报时的前奏曲是在民主德国录制好的,使用钢片琴演奏。前奏曲共准备两首,一首曲目是《赞美新中国》的前几句,另一首是《东方红》的前两句。在1958年电报大楼落成初期,这两首报时曲交替使用,20世纪60年代后就只使用《东方红》的前两句了。 1966年,北京长途电信局对报时前奏曲进行了再创作,对中央乐团施万春、中央音乐学院鲍蕙荞演奏的钢琴曲和中央广播乐团民族乐队演奏的打击式钢片琴曲进行了混声录制。混声录制的《东方红》乐曲在每天早晨7点首次报时时播放前奏曲的全曲,其他时间只播放前奏曲的前几个小节。这种播放报时曲的方式一直延续至今。 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周总理陪同参观,车队深夜途经电报大楼时,周总理发现电报大楼塔钟照明的亮度不够,叮嘱对塔钟进行调整。由于民主德国生产的塔钟钟面是古铜色,墨绿色的指针在夜间不显眼。经周总理指导,电报大楼的塔钟钟面换成白色磨砂玻璃、时钟刻度换成绿色,钟面和刻度无论在白天还是在夜间,都清晰醒目。 周总理在中南海时,常常听着电报大楼的报时钟声与自己的手表校对时间。1957年从民主德国进口的机械式塔钟,经过多年运行,机械齿轮磨损是正常现象,时间精准度下降在所难免。周总理发现电报大楼塔钟时间有误差后,特意叮嘱上海的领导同志,要求上海的电钟厂为电报大楼更换精准度更高的电钟。1979年,电报大楼的报时钟更换为国产电钟。 1997年7月1日零点,电报大楼的钟声在午夜响起,庆祝香港回归祖国。2009年10月1日晚,首都各界群众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六十周年晚会上,北京电报大楼的钟声作为晚会序曲通过电视直播响彻长城内外、大江南北。 而今,电报大楼的钟声依旧,它已经成为北京这个城市特有的文化符号。新版人民健康营养“识”堂冰箱家家都有,储存的食物也多种多样,蔬菜瓜果、剩饭剩菜、生鲜海产、肉蛋奶类等都是常客。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美方威胁加征关税、指责中国为“汇率操纵国”的做法,不仅没有任何依据,而且加剧全球市场动荡,对世界经济发展的影响极为恶劣。
据悉,莱克F6采用自主研发的17叶涡扇无刷电机,可产生高达18L/s的强劲气流,对比市面同类产品,出风量提升了30%,出风口聚风设计,使气流更加集中,直达发根快速干发。
此外,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高档生活消费等方面予以限制,并限制乘坐飞机、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
但是,中国人惊奇地看到了他们以前从未看过的国土,特别是城市里的人。丝路重镇哈密用音乐记录时代变化 “天山的情,绿洲的爱,捧出了瓜乡人热情的豪迈。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上半年,我国与25个签订自贸协定的贸易伙伴进出口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