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负责人说。
概括起来就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刻苦攻关、勇攀高峰。简单来说,就是广大航天科技工作者,走出了一条自力更生、自主创新的道路。这“三大精神”概括了60年来我们航天事业发展所创造的航天精神。人民网科技:和国际上的航天强国相比,中国航天当前处在一个什么样的水平?雷凡培:中国航天60年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一个甲子。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已经建成了种类齐全、体系配套完整的航天工业体系:运载火箭有17个型号,卫星覆盖了通信、导航、海洋、气象、遥感等种类。从成果和产品的技术水平来说,我们已经进入到航天大国的行列,但还不算航天强国。所以,我们想再用一段时间,到2025年的时候,能够实现航天强国目标。人民网科技:今年下半年即将发射的长征五号对中国建设航天强国有着怎样的意义?雷凡培:今年11月初即将发射的长征五号运载火箭,是我国进入航天强国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运载能力将在我们现有基础上大幅提升,近地轨道25吨,地球同步转移轨道14吨。它也是承载我国后续重大专项如嫦娥五号、空间站的核心舱发射和火星探测任务的火箭。
民警提醒,夏季开车,司机必须更加注意胎压变化,严禁超载。七夕意趣——老器物上的鸳鸯图为故宫的一件明代万历年间的藏品,五彩鸳莲纹提梁壶。
能够生动展示国家形象的设计,常常与民众生活、精神风貌息息相关。
(责编:许维娜、夏晓伦)。唯物史观视野下道德意志本质探寻道德意志问题,是一个古老又常新的道德哲学问题,也是一个现实世界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积极建构的实践难题。
专家表示,无论是新发行的权益类基金,还是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类固定收益产品,对货币基金的“分流效应”将更加明显,货币基金发展面临诸多挑战。
邓小平在与之会见时谈及香港、台湾问题,第一次提出了“一国两制”的说法,语惊四座。
为此,黑莉从美苏冷战中汲取了经验教训,要求在经贸投资和技术上打压中国,联合盟友围堵中国,加大扩张军事和防务,在对华战略上采取举国方式。
本报记者在斯里兰卡采访时看到,从中国企业工地的工人到孔院学生,从学者到政府官员,斯里兰卡像何太虚这样的人越来越多。
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案例,将按照《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执行,以保险合同确定的补偿限额为准,原则上不低于现行同类型广东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金额。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由于台湾受日本半个世纪统治,大陆革命风潮对岛内影响小,群众对共产党缺乏了解,工委一年内发展党员不过百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