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先扶志从满足“吃得饱”到追求“吃得好”商洛市镇安县丰收村,村民们原来种植玉米和小麦,近两年变成了烤烟和板栗。
通常,双方会签订一份书面协议,但是大部分人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
“app总闪退或没反应,浪费了不少时间。
1995年学成归国,王维平进入北京市环卫局,负责管理北京的垃圾场,包括选址、建设、管理、检查。
对于消费者来说,无论企业采用何种营销模式,商品的性价比和配送服务效率决定着用户能否对平台产生忠诚度、是否愿意持续购买。
文件里的一句话引起了保险业的广泛关注。《指导意见》明确表示,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事询问相关监管部门人士时,对方特意强调了“有条件有实力”这一关键词。但何为有条件又有实力的平台?目前看来仍有很大的想像空间。此外,《指导意见》还在平台风险保障方面给出了意见。其中提到,允许平台在合规经营前提下探索不同经营模式,明确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依法合理确定平台承担的责任。
2房子决定了未来房子决定未来,这句话不绝对,但能对应大多数人的人生。
港媒截图期间,继续有示威者起哄,但不少市民呼吁他们冷静。
擅长冠心病、高血压的诊疗,尤其是介入治疗;对心力衰竭及心血管危急重症的诊治具有独到之处。【栏目简介】《健康解码》是新华网出品的一档大型原创科普健康栏目。取材于社会上发病率较高及网友、受众比较关注的健康、医疗、保健、养生等问题,通过聘请国内各学科顶级专家、学者及医疗机构系统解答。栏目以专家解惑答疑,传递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为宗旨。节目风格轻松幽默,以三维动画的展现形式,全方位、立体化解码人体健康的奥秘,对易被忽视的不良生活习惯进行预警,对广为流传的健康误区去伪存真,节目短小精悍,耐人深思,让人们在碎片化的时间里获得实用、科学的健康知识,有益身心。(作者:《健康解码》工作组,健康解码服务号更多精彩抢先看。三代航天人做客人民网 共话中国航天创建60年韩厚健曾任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某型号总设计师、研究员帅平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项目总师、研究员邓新宇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副主任设计师王鹏飞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特聘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现场有来自航天科技集团一院和五院的观众20人)以下是访谈全文:主持人:大家好,欢迎收看人民网2016年中国航天事业创建60周年的特别访谈节目。应该说,2016年是中国航天事业发展的一个不平凡的一年,我们就从4月24日开始算起,4月24日庆祝了首个中国航天日,6月25日长征七号首飞,9月15日,天宫二号发射,接下来,还有神舟十一号和长征五号的发射。应该说60年来中国的航天事业在科学技术落后和工业基础薄弱的基础上,从白手起家到实现发射人造卫星、载人航天、月球探测的跨越,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鲍德尔表示,尤其是2015年尼泊尔发生大地震之后,中国政府和许多民间组织迅速反应,为尼泊尔提供了专业有效的帮助。
2014年以来,国务院常务会议10次研究和部署就业创业问题,有力地确保了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初步形成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局面。
(央视记者黄铮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原标题: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