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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吉林分公司安健被罚5千元

发布时间:2023-11-11 01:53来源: 未知

2023年10月2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因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培训岗安健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安健警告并罚款5000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8日,系国务院同意、中国银保监会(原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第一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PICC ) 联合欧洲最大的健康保险公司——德国健康保险公司(DKV)发起设立,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85.68亿元,是中国内地资本实力最为雄厚的专业健康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保险公司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原文如下: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金罚决字〔2023〕3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吉金罚决字〔2023〕3号

被处罚当事人

安健(时任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培训岗)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建立完整的保险代理人培训档案事项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

警告并罚款5000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