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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依法!平等!

发布时间:2019-05-20 18:49来源: 网络整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产权司法保护,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是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举办第十六期“案例大讲坛”,聚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了研讨。来自办案一线的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学专家、律师、企业家代表共聚一堂,围绕典型案例畅所欲言,积极建言献策。

  坚持平等保护,坚持罪刑法定

  围绕如何从程序法、实体法层面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利和民营企业产权的保护,与会代表各抒己见,屡屡碰撞出智慧的火花。

  依法、平等,这是研讨会上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要求用法治的观点、思维、方式来研究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郎胜表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应坚持罪刑法定,坚持审慎原则,准确衡量把握其社会危害性,依法平等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就是不论是民营还是国有,不论是参股还是控股,司法均应一视同仁——平等保护产权,一体打击侵权行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沈丙友表示,增强民营企业家安全感必须做到审慎打击与无差别保护。“除平等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还应具有持久性,不能因经济形势的好坏而忽冷忽热。”广州大学教授、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研究中心主任董皞补充道。

  具体到刑事司法保护层面,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黄河表示,刑事立案环节是民营企业家面临刑事风险的开始。他建议把好刑事立案关,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管辖标准,在理念上区分诉讼程序上的“先刑后民”、案件定性上的“先民后刑”以及审理案件中的“边民边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认为,检察机关需要严格把握逮捕的条件,“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作为适用逮捕的基础性条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作为适用逮捕的否定性的条件,社会危险性作为适用的核心要件并且适用比较高的证明标准。”

  此次研讨案例多数为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再审案件如何公正审理引发与会代表们的关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王秀梅认为,再审案件应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来衡量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还原行为实施的历史背景,结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当时的政治、经济政策和当时的历史环境综合考量。

  “处理民营企业家和民营企业产权案件应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表示,要强化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特别是落实证人出庭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表示,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还应该在在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在追究刑事诉讼程序、强制措施使用以及刑罚处理等领域给予民营企业家优惠保护。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表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各方利益的平衡,审慎合理运用自由裁定,适当把握惩罚性赔偿。

  深入挖掘典型案例背后的法治社会价值

  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罗智勇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张文中、顾雏军等重大涉产权案件的情况。如今,这些案件已经成为标杆性的案件,为全国法院审理涉产权案件提供了样本和范例。

  “司法案例是司法智慧的结晶,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打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龚稼立表示,从案例中汲取经验和营养,对于统一裁判尺度,推动严格公正司法,促进审判工作契合社会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案例的形式总结审判实践的经验,对于广东法院来说,也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广东是我国民营经济最重要、最活跃、最具规模的地区之一。此次研讨的多个案件诞生在这片民营经济茁壮成长的沃土之上。

  麦赞新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无罪案是其中的代表。广东高院副院长杨正根介绍,该案判决的积极意义在于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之争本是正常的民事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刑事审判应严守民事纠纷与犯罪的界限,刑法介入经济活动应牢固树立谦抑、文明等理念,谨守最后手段性的原则,切实依法维护企业家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