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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频现 民企反腐有点难

发布时间:2019-08-30 01:28来源: 网络整理

  扩大监察覆盖面推进民企反腐常态化

  民企从业人员频现职务侵占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处于高发状态。大型民营企业员工收受商业贿赂呈现涉案人员普遍年轻并具有高学历、受贿额总体偏大、受贿岗位分散、窝案频发等特点

  ● 由于立法失衡和区别对待,民营企业在公平竞争、资源配置、行业准入等方面处于劣势,导致官商勾结、权利寻租和商业贿赂等腐败有了生存的土壤和空间

  ● 随着反腐大幕拉开,更多民营企业开始审视自身的反腐问题,自曝家丑,提速脱离反腐盲区。建议民企在自查自纠的同时,与国家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增强自身反腐内在动力

  7月16日,美团对外披露称,原市场营销部总监赖某、高级经理梅某某、离职员工路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北京朝阳警方刑事拘留。

  7月17日,360公司发布内部通报称,知识产权部资深总监黄某,收受多家代理商贿赂,涉嫌受贿罪,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日前,《法制日报》记者从内蒙古警方获悉,二连市民贸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连民贸公司)引进肯德基过程中,董事长王某江向时任天津肯德基有限公司开发部工作人员王某银行卡内汇款100万元,具有犯罪嫌疑。

  近年来,民营企业腐败问题处于高发状态。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反腐动作一锤接一锤,令社会风气为之一振,但人们的目光多聚焦在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忽视了大批民营企业同样面临严重的商业贿赂和腐败问题。

  值得欣慰的是,随着反腐大幕拉开,更多民营企业开始审视自身的反腐问题。从曾经的家丑不愿外扬,到如今的自曝家丑,大量民营企业正在提速脱离反腐盲区。

  不过,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目前,民营企业反腐的相关立法处于滞后状态,需要从国家法律层面完善。民企反腐不仅要自查自纠,还要与国家反腐机制形成联动,增强自身反腐的内在动力并主动出击。

  民企腐败日渐增多

  行贿受贿影响恶劣

  中央统战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现在我国民营企业近2700万户,对国家税收贡献超过50%,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对外直接投资均超过60%,城镇就业超过80%。

  但随着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其存在的腐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

  据法律人士介绍,民企涉及的腐败犯罪共包括15个罪名,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行贿罪。

  根据普华永道发布的《2018中国企业反舞弊联盟现状调查》报告,从业务环节来看,销售和采购环节发生舞弊的概率最高,分别占31%与26%,舞弊者来自销售与采购部门的比例也是最高的。按性质区分,舞弊案件最高发的类型为收受贿赂,占比为26%。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相关资料得知,我国1979年刑法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受贿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将受贿罪的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专门设立了商业受贿罪,用以惩处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罪名。2006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在第七条修改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随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这一罪名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深圳一家大型民营企业担任生产部经理的姜某某,先后以买房子、投资等为由,向多家供货商索要近150万元,并对相应的供货商提供关照,造成一些供货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送货短缺、供货价格虚高等问题。最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7年。

  根据京东于2018年8月发布的反腐公告,在16例已查处的典型案例中,有11例涉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供应商好处费、礼品或贿赂,其中多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