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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两院批准给中国“最惠国待遇”不算数了吗

发布时间:2019-05-18 03:34来源: 网络整理

今天是5月17日,在中美贸易关系史上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2000年5月17日——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分别通过了给予中国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地位法案,给予中国“贸易最惠国”待遇。这项法案于200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免除了美国国会每年一度的对中国贸易地位的审议,保证中国商品进入美国市场时能够享受与其他国家相同的低关税待遇,为此中国也向美国进一步开放从农业到电信在内的市场。

笔者查阅“最惠国待遇”词条得知,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英文简称MFN,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那么,问题来了!

既然是美国“两院”通过的永久性法案,应该具有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难道就没有法律约束效应吗?如今,以特朗普为首的一届美国政府,挥舞着贸易大棒,肆意妄为,对华发动了大规模的贸易战,是不是拿着国家信用和法律开玩笑呢?

笔者对此不敢妄言,有哪位大咖给解答一下吗?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翟恒水,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