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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时机引领互联网司法上台阶

发布时间:2020-03-25 12:28来源: 网络整理

通过搭建一个完整的司法信息化平台,确立网上司法基本流程、基础数据、基础规范等根本性标准,串联整合各类网上司法区域平台、行业平台,从而实现司法过程、结果、数据一体整合、一网调取。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福建省厦门法院及时转变诉讼模式和审判执行方式,充分发挥“互联网+司法”及智慧法院全流程在线诉讼机制的优势,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在线立案、在线质证、在线调解、在线庭审和在线执行,做到疫情期间司法“不打烊”,持续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的司法服务。在笔者看来,厦门法院的做法是全国各地法院的一个缩影。疫情的发生,在打乱了既定社会生活秩序之时,也迫使社会生活出现了很多变化,为了给战“疫”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法院司法工作方式也随之发生了很多大改变。

“云”上庭审、网上问询、线上立案、线上查扣……一系列“隔空”司法举措迅速出炉。以往视之为“高大上”的创新之举,瞬间普及,蔚然成风。很多人感叹,一夜之间所有法院都成了“互联网法院”。这当中,有受制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势而采取的应急性举措。这些举措中,有许多是可以成为常态化司法方式的制度和机制。

今天的中国社会,凭借高度普及的移动互联网、高速物流体系等一系列基础设施,已然成为一个高度互联的社会,这次疫情更是促使各种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成为标配,司法工作自然要与这一社会发展趋势同频同步。某种意义上说,疫情防控所“逼迫”出的这些创新,其实是多年来稳步推进的信息化、互联化司法建设成就在一个极短的时空内集中检验,而要使这些成果固定下来,势必需要司法理念上的深度转变。

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各地的创新,亮点频现,但更多的是停留在解决具体问题上,而且所依托的信息化载体又各有体系,数据的标准、接口,内容、程序的设计,等等方面都是各有千秋,而且不少在线形成的司法成果还要回到传统的人对人、面对面再作确认,即更多的是把移动互联网、信息化手段当作“器物”,而非固有、应有的司法方式、司法理念。因此,树立和强化司法大平台观念十分关键。通过搭建一个完整的全国性司法信息化平台,确立网上司法基本流程、基础数据、基础规范等根本性标准,串联整合各类网上司法区域平台、行业平台,从而实现司法过程、结果、数据一体整合、一网调取。这些工作,不少方面已经有了开端,但还远远不够。

如果说淘宝、微信等搭起了互联网购物、社交的大平台,使得人与人、人与物紧密连接,那么网上司法的大平台,可以把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不同审级、不同地域司法机关等有机串联起来,实现传统面对面司法模式所不能的突破时空限制的高效能司法。同时,依托这样的大平台,也可以有效优化完善传统司法模式所难以精简的工作流程,比如判决裁定即时送达、执行决定即时兑现,等等,甚至某些时候可以大大精简审判团队力量配置,最大程度释放司法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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