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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申请海上游航线试点 相关部门20个工作日

发布时间:2019-07-18 21:11来源: 网络整理

  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7月17日消息(南海网记者 任桐 通讯员 吴诗莹)日前,海南印发《海南邮轮港口海上游航线试点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将探索创新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方案》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及管理进行了明确。

  《方案》明确,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申请试点邮轮海上游航线业务,应当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中资非五星红旗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申请书;

  2.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营业执照》或商事登记文件;

  3.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

  4.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拟开展邮轮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的非五星红旗邮轮的《国籍证书》《入级证书》《符合证明》《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国际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5.船舶所有权关系证明材料,如非五星红旗邮轮为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通过境外独资投资企业间接拥有的,还需提供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投资该境外独资企业的证明文件、该境外独资投资企业全资或控股拥有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以及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光租非五星红旗邮轮的证明文件;

  6.具备符合法律要求数额的旅客伤害赔偿能力证明材料。

  《方案》指出,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前,由省交通运输厅自收到上述齐备、有效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

  在国务院批准同意下放相关行政审批权限后,由省交通运输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同意的决定,并将参与试点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及邮轮的市场准入情况及时向交通运输部书面报告,并通报省外事、旅文、公安、商务(口岸)、边检、海关、海事等主管部门。

  同时,《方案》提到,中资邮轮运输经营人终止开展海上游航线试点业务,应当自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准入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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