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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关注的保险公司到底达标了没有?

发布时间:2021-02-06 10:31来源: 未知
    我们知道,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的一个考核指标,是指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1月25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2021年第1号令,《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2008年第1号令同时废止。
 
    01:最主要的变化如下:
 
    -新规定将监管指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按照新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三个指标必须同时满足要求,才能称之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
 
    (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三)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在原08版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仅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判断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但是,偿二代施行之后,偿付能力监管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构成的三支柱框架体系。所以,偿付能力监管指标的扩充以全方位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度和偿付能力风险大小。
 
    02:《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偿付能力监管检查要求:
 
    一、监管部门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以及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将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三、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对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的偿付能力现场检查。
 
    对不达标公司,监管措施分两类:必须采取的、选择采取的
 
    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
 
    ●监管谈话
 
    ●要求保险公司提交预防偿付能力充足率恶化或完善风险管理的计划
 
    ●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限制向股东分红
 
    选择采取的措施包括:
 
    ●责令增加资本金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
 
    ●责令调整资产结构,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等
 
    0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吗?
 
    可以说一个保险公司是否靠谱,偿付能力确实是一个关键指标!但是如果简单地说一家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也是不正确的。
 
    偿付能力也可以反应一家公司对于资金的利用效率,如果太高,说明闲置的资金可能太多了。比如,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还没有开展什么业务,这时候公司股东的资本金都是放在那里闲置的,偿付能力充足率自然高。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开展,累计的风险越来越高,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也会随之下降。偿付能力充足率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指标,需要随时追踪。
 
    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上是一个“偿付安全区”的概念,即使充足率跌破100%,也并不代表着保险公司“偿付余额不足”。因此,单纯凭借当前时点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来评判公司的长期经营稳定性是欠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