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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条变106条 互联网保险迎来最强监管

更新日期:2020-01-08 09:47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逐渐进入了大众视野,并逐步发展壮大。相比传统的保险行业,互联网保险更加方便用户进行产品对比,而且保险费用低,极大地普及了保险概念。

  2015年发布实施的《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带动了互联网保险业的繁荣。但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

  近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此次《办法》共7章,由30条增至106条,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保险缺口很大,互联网保险监管仍有很多空白之地,保险业想要获得消费者的普遍认同,依然任重道远。”合肥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律与经济学博士周乾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严准入、强监管与重创新

  法治周末记者梳理发现,与《暂行办法》相比,本《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基本概念,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作出详细说明。其明确了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主体必须是有保险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资质,可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机构,《办法》要求其只能线上销售,但相应扩大了其不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产品范围,鼓励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创新。

  “《办法》总体上体现了严准入、强监管、重创新的思路。”周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相比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更容易产生信息安全风险、信息披露风险、保险条款说明风险以及保险产品设计风险等特定风险,这些特定风险引发了保险市场的无序现象,对以上风险的防控是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重点内容。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很多的风险事件,也加大了互联网保险监管的难度,必须“严准入、强监管”。

  首先,《办法》明确规定了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条件,即哪些机构才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作为一种金融模式,互联网保险的内涵随着商业发展而不断变化。《办法》将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为,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并认定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

  “也就是说,只有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其次,《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主体必须是有保险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如自营网络平台只能由保险法人机构设立,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就不行。保险机构设立或新增自营网络平台,应通过互联网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经工商注册登,记地银保监局初审后,向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等,都体现了严准入的原则。”周乾说。

  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创建自营网站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保险信息在线查询、保险产品在线投保、缴费、理赔等服务。而与传统保险公司相比,《办法》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界定,如明确规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立分支机构,不能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能通过其他机构线下出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此外,《办法》将保险中介机构定义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相比,保险中介机构首次包含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规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参照本法,但“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在周乾看来,保险中介机构增加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这与监管体制的变化相对应——因为商业银行属于银保监会的监管对象。但从市场主体的平等性以及金融混业经营的角度来看,证券类、信托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应考虑。

  此外,《办法》第六条表示,要“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探索互联网保险业务创新、服务创新等”体现了金融科技在保险领的运用。在加强风险防范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对网络安全、信息泄露、业务中断、保险欺诈等各种常见风险的规定。

  细分“第三方网络平台”

  近年来,第三方网络平台悄然兴起,与保险中介机构一同加入互联网保险市场中。所谓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法人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外,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为保险消费者和保险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并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