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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意见

发布时间:2019-07-20 20:13来源: 网络整理

关于征求《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实际,市司法局起草了《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9年8月16日之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市司法局(立法科),以单位名义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的需附上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来信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 

邮政编码:264000 

传  真:0535-6242477

电子邮箱:ytsfzb1616 @163.com

2019年7月17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保证规章质量和制定效率,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具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具有稳定性、可执行性;

(四)公平、合理地界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权力与责任;

(五)依法保障公民有序参与;

(六)符合本市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草案,组织、指导和协调规章制定工作。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规章的制定应当符合立法技术规范要求。名称可以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或“暂行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规章年度立法计划。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第四季度内编制完成。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书面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征集到的立法项目建议,交付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区(市)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上一年十月底前,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报立项申请。

第十条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制定规章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

(四)起草单位或个人的调研情况。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研究论证规章立项申请和立法项目建议,拟订规章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