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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扶贫政策呈现六大亮点 助力贫困地区打赢脱

发布时间:2019-07-18 04:22来源: 网络整理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开展消费扶贫的总体要求、主要举措和保障措施。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经济司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亮点之一

  积极倡导动员,将消费扶贫纳入国家脱贫攻坚政策体系

  通过消费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带动贫困地区产业转型升级,进而帮助贫困人口稳定增收脱贫,这是开发式扶贫的重要方式。

  近年来,各地在推动消费扶贫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实践,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消费扶贫的政策措施,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消费也可扶贫的理念正逐步得到社会各界认可。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地的探索实践大多局限在某一地域,各部门出台的支持政策也大多局限在某一环节,如何推动消费扶贫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发挥更大效益,需要在国家层面积极倡导动员。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将消费扶贫纳入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地方各级结对帮扶和军队帮扶工作内容,纳入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政策框架,纳入民营企业"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并明确提出将消费扶贫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中央单位定点扶贫、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内容,丰富了国家现有扶贫政策体系内容,提升了相关政策的可操作性。

  亮点之二

  坚持精准消费,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

  任何一项扶贫措施,贵在精准、重在精准,这是决定该项措施成败与否的关键所在。消费扶贫既是公益行为,也是经济行为,要让消费者通过消费达到扶贫目的,消费的一定要是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

  《指导意见》深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无论是制度设计,还是政策安排,都瞄准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确保政策红利精准滴灌到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

  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除包括特色农产品外,还包括劳务、民族手工艺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服务。

  如何让消费者识别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产品和服务?

  一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指导贫困地区以省、地级市或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为单元统一制定区域性扶贫产品标识,合力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赋予来自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生产的特色农产品"身份证"。

  另一方面,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加强对贫困地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和相关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那些企图假借消费扶贫"浑水摸鱼"搞商业欺诈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亮点之三

  鼓励多方消费,汇聚全社会参与消费扶贫的强大合力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成功经验,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的集中体现。

  《指导意见》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一方面,提出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城市医疗及养老服务机构等要带头参与消费扶贫,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产品,优先聘用贫困地区工勤人员,引导干部职工自发购买贫困地区产品和到贫困地区旅游,并要求东部发达地区组织辖区内各类资源与贫困地区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供销关系,建立劳务精准对接机制。

  另一方面,鼓励民营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慈善机构等社会组织和个人,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多种方式,不断扩大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消费。

  这一系列措施,坚持自愿原则,不压任务、不下指标,旨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发挥主动性,积极参与到消费扶贫这个"大家庭"中来,壮大参与消费扶贫的"朋友圈",营造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良好氛围。

  亮点之四

  畅通消费渠道,架起贫困户与消费者之间直通桥梁

  贫困地区不乏高品质无公害的特色农产品,但多年来,贫困群众想把农产品卖出去,却不知道去哪卖、卖给谁,导致好东西"生在闺中无人识""酒香也怕巷子深",甚至有时只能心疼地让好东西烂在地里;消费者想买绿色、天然的特色农产品,也面临高价、无从了解产品品质等难题。造成这样的尴尬局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贫困地区农产品流通渠道不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