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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将进一步落实好村医职责和待遇

发布时间:2019-07-22 05:56来源: 网络整理

人民网兰州7月19日电(牟 健)日前,甘肃省卫健委下发相关通知,要求要从明确村医身份、强化村医职责、落实村医待遇等方面入手,进一步落实村医职责和待遇。

甘肃省卫健委相关通知明确指出,村医是经医学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等资格)合格,并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人员。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用合同,成为乡镇卫生院的临聘人员,为其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乡镇卫生院职工进行管理。

乡镇卫生院派驻村卫生室的人员须按照“六不算”(没有执业资格的不算,原单位不脱岗的不算,不开展诊疗服务的不算,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算,不会办理医保结算手续的不算,不全天候服务的不算)标准派驻,派驻人员可以轮换,但原则上至少服务满半年。

村医收入主要由五部分组成:一是省级定额补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91号)要求,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300元/月,对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下及少数民族地区的村医,省级定额补助为400元/月。

二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2019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资金标准提高到所有常住人口60元/人/年(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平移的项目除外),将村医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量从原来的48%提高到60%,经考核后按照实际完成的任务量及时拨付相应补助。

三是一般诊疗费收入。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2〕2149号)要求,村医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一般诊疗费(西医5元/人次,中医6元/人次)。

四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109号)要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村医补助,每名村医每年2700元左右。

五是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收入。综合上述五部分内容,服务1000人口以上的1名合格村医,经考核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后,年收入应在5万元以上。

同时,甘肃省卫健委要求,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好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乡镇卫生院所交村医养老保险费用,由县级财政纳入乡镇卫生院正常支出范围予以核拨。村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责任落实方面,群众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投诉电话等方式,对村医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反映村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医待遇保障工作,对村医反映强烈的待遇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工作态度消极、工作进度滞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问责;对明确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必要时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问责。


(责编:周婉婷、焦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