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都市报 > 教育 > 考试 >

2020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安专业知识法律考点:法

发布时间:2020-07-01 19:54来源: 网络整理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网提醒您关注2020江苏公务员考试资讯:【考试政治知识:法律文件冲突的处理

(1)同等效力法之间发生冲突时的处理

第一,同一机关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人大与其常委会视为同一机关)。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直接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四,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题目】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

A.交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B.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C.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D.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地方性法规或部门规章

【答案】D。中公解析:我国《立法法》第9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故本题答案选D。

(2)改变或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有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第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