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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小常识

发布时间:2019-08-11 02:20来源: 网络整理

2019山东事业单位招聘公告陆续发布,为了帮助大家提早备考,山东事业单位考试网特整理了山东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顺利备考。下面为大家分享2019山东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小常识-《外商投资法》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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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作为时政热点,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自然也会引起考官关注经济类的立法成果。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外资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外商投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位小伙伴们需要关注,国家层面注重放能放得开,管能管得住。

《外商投资法》定于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将取代1979年颁布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及1986年和1988年出台《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外商投资法》标志着我国迈进了制度型开放。《外商投资法》有以下亮点与意义:

一、依法依规鼓励和引导外商投资

(一)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新外商投资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与外资三法规定的“国家对合营企业/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相比而言,本条删除了国有化的表述,同时强调了如因特殊情况对外商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且补偿应符合及时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二)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新外商投资法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与外资三法的规定相比,本条细化了外国投资者可自由汇入、汇出的资产类型,也进一步“自由汇出”,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规定的不断简化、投资便利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三)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新外商投资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众所周知,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中美贸易谈判的关键核心问题之一。美国企业占据了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中上游。为了保持竞争力,美国政府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贸易政策的基本方面。而随着中国企业越来越多地“走出去”,中国也希望国际社会加强对中企的知识产权保护。

强制技术转让是近年来外国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一个问题。中国曾经在入世议定书第七条中表示,中国不以技术转让要求为前提批准外资准入。与此同时,中国在签订的相关国际协定,例如2007年中韩投资协定、2012年中日韩投资协定、2015年中韩自贸协定中也做出了类似承诺。

中国切实履行了这一承诺,在有关外资准入法律法规中没有任何要求转让技术的规定。为“留住”让在华经营外商,针对产权保护力度不足,政策随意性大等投资者痛点,新外商投资法再一次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同时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更好地回应了外国投资者对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强制技术转让等问题的关切,有利于减少相关的国际争议。

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过去,外商在中国投资,虽然可以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但进入中国却面临严格的限制和门槛。新外商投资法强调“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是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仅对特别管理措施目录(也即“负面清单”)列明领域内的投资实施准入许可,审查对象也不再是合同、章程,而是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行为。这是我国自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的外资管理模式探索。我们期待这样的制度将为绝大部分的外资进入中国免除审批方面的负累,大大加快了流程,也使得外商投资更为便捷。

三、不再明确将协议控制(即VIE架构)界定在外商投资的范围内,但同时又增加了兜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