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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内鬼”交易个人信息!买卖双方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3-11-06 16:47来源: 未知

姓名、手机号码、地址……

这些个人隐私信息

0.2元/条被低价收购?

近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

有人利用工作便利

获取50余万条信息用于牟利

该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买卖双方均获刑罚

案件回顾

利用工作之便下载50余万条客户信息出售

纪某是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实际经营者,为获取更多客户资源,某日,其向姚某提出收购客户订单信息的需求,并承诺以每条信息0.2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姚某收购。

姚某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客户网店的电商销售及运营工作。利益当前,姚某非常心动,于是动起了“歪脑筋”。在纪某的指使下,姚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司后台下载客户网店的订单信息520882条,并于同日拿到纪某的货运仓库内,按照纪某的要求在其电脑上进行筛选后交付给纪某。订单信息包含客户姓名、手机号码、快递收货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纪某仓库的电脑里提取到该网店的客户信息489027条 公诉机关指控二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买卖双方均获刑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纪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姚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纪某、姚某委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群发短信提醒其注意个人信息保密,以消除危险,并在全国性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实赔礼道歉。

被告人纪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警方提醒

审慎有限提供个人信息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纪某、姚某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纪某结伙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姚某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律,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取得的方式和渠道越来越多元化。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已形成灰色产业链,部分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此提醒,公民要充分认识个人信息的重要性,审慎有限提供个人信息。如遭遇信息泄露等情况,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