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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躲避大型犬追赶摔倒骨折

发布时间:2023-11-16 01:22来源: 未知

近来,因饲养犬只发生咬伤人的事件层出不穷,如果发生饲养犬伤人事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一起相关案件,法官对相关案情做了释法说理。

案情显示,2021年1月13日,张某骑电动三轮车至北京市大兴区某院内,遇一条黑色大型犬对其吼叫、追赶,电动三轮车翻车致张某摔倒,当日张某被送往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诊断为:右足第二、三跖骨骨折。

事发后,张某报警,民警经调查后了解该犬为黑色拉布拉多,是雷某饲养在院中,未办理狗证,也没有拴链。雷某辩称,没人看见狗追张某,其驯养的狗可能会吠叫,但没有追赶、接触张某。张某未经其同意,非工作时间进入院区,且操作三轮车不熟练,自身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雷某在院内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未办理养犬证、未拴犬绳,导致犬只对张某吼叫、追赶,由此导致张某所骑的电动三轮车翻车,张某摔倒受伤,进而造成张某产生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的事实,雷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雷某主张张某自身存在过错,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事发时张某系正常进入院中,未受到阻拦,且并无证据证明张某驾驶三轮车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雷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

澎湃新闻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认为,犬只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养犬人的财产,其本身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民事主体,故法律规定在犬只出现伤害他人的情况时,一般推定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上述法官亦指出,许多地区也出台了较为严格的犬类管理措施。例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此类规定对养犬人提出了较高的管理注意义务,实质上也是提醒养犬人在能够承担义务的前提下,才能够拥有养犬自由的权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要充分认识到,追逐和撕咬是犬类天性,不能以“我们家狗从来不咬人”“我们家狗特别听话”等理由放松对犬只的管理。犬类伤人案件中除撕咬行为,更多是对被侵权人产生惊吓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该种情形的赔偿数额也往往远高于单独咬伤的损害,所以为有效避免该类纠纷产生,遛狗等出行时应拴狗链,确保宠物犬始终在可控范围内。

同时,法官还提示,在突然遭遇无人看管的大型犬时,首先要保持镇定,切勿惊慌,尽量保持安全距离。一旦发生伤害情况,要注意及时留存证据。